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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2022-01-06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杂费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事业经费收入,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杂费是指学生按国家规定应当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等费用。

第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省发改委和教育厅批准的各项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统一开具票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西北大学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等非学历教育的学杂费收缴管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杂费收缴工作事关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是学校教育事业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之一。学校各有关部门、各院(系)要高度认识学杂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学费收缴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学杂费收费政策,制定学校相关制度。

(二)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保证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信息公开、透明。

(三)组织、协调和实施学杂费收缴工作,及时维护各项学杂费应收款信息。

(四)对收费票据实施全流程管理,包括票据的领购、开具、分发和核销。

(五)统一核算各项学杂费收入,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专户。

(六)根据学生学籍变动、退宿等情况,做好相关学杂费的调整、退费工作。

(七)组织学杂费欠费的催缴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的学费应收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提供本科生的学籍信息和学费应收款信息,确保学籍信息和学费应收款信息的及时更新。

(二)负责管理本科生缴费注册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的学费应收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提供研究生的学籍信息和学费应收款信息,确保学籍信息和学费应收款信息的及时更新。

(二)负责管理研究生缴费注册工作。

(三)负责审批研究生退宿的申请,并报财务资产部备案。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本科生的学费应收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宣传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将按时缴纳学杂费纳入学生的思想道德和诚信教育体系,增强学生缴纳学杂费的责任感。

(二)负责审批本科学生退宿申请,并报财务资产部备案。

(三)负责组织本科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并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汇总报财务资产部备案。

(四)负责审批学生缓交学杂费的申请,并汇总报财务资产部备案。

第十条 后勤集团负责学生住宿费及其他代收费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提供学生住宿费应收款信息,并根据学生住宿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宿费应收信息。

(二)负责办理学生退宿手续。

(三)负责提供床上用品等代收费依据和票据。

第十一条 校医院负责提供体检费、疫苗接种费、大学生医保的收费依据和票据。

第十二条 各院(系)是组织本院(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宣传引导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二)负责审核学生缓交学杂费的申请,并报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三)负责催缴学生欠费。各院(系)应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杂费的催缴工作,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具体包括:根据财务资产部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对已办理缓交学杂费手续的学生,做好欠费跟踪追缴工作。

第三章 收缴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杂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本科生、研究生等接受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费;交流生、合作培养等非学历教育学生学费、住宿费经审批后据实结算。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规定。无特殊原因,学生应在新学年注册前缴清应缴费用,未缴清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突发事故,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费用的,可以申请缓交后办理注册手续。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缓交学杂费申

请表。

(二)院(系)审查核实。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负责对申请缓交学杂费学生状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对经院(系)领导审核后的学生缓交申请表进行核实,对缓交情况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

(四)财务资产部备案。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汇总缓交学杂费申请表,统一提交至财务资产部备案。

第十六条 已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助学贷款到账后首先用于缴纳学杂费欠费;其他办理学杂费缓交的学生,获评的校内奖学金首先用于缴纳学杂费欠费。

第十七条 学费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生在不转专业的情况下,从入学到毕业均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转专业后按所转专业同班同学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收取学费;恢复入学资格后按取得学籍当年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 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复学后按入学当年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条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取:

(一)学历教育本科生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延长期间的学费依照原所在年级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住宿费依照入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

(二)学历教育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费仍按照学制年限计收,住宿费按照入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

(三)非学历教育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延长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分别按跟读班级的学费标准和入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按学期收取。

第二十一条 军训服装费、体检费、教材费、床上用品费等代收费于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本科生,收费方式采取预收结算制。学校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收学费,毕业前根据学生所修学分据实核算,多退少补。辅修专业学费按课程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免收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中外合作办学、医学类专业辅修、重修学费标准参照课程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免收辅修、重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杂费原则上通过校园“统一支付平台”自主进行,特殊情况需要现场交费的,可到财务资产部通过刷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上交。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提前毕业、转学、休学、退学或其他原因,学费、住宿费退费按照以下方式计退:

(一)按学年制收取的,学费在入学后一个月内退费90%,两个月内退费70%,三个月内退费50%,三个月后至第二学期的一个月内退费25%,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二)按学分制核算,学年制预收的,专业学费按照上述(一)规定核算,学分学费由所在院(系)核定该生实际所修学分并计算应退学费金额。

(三)住宿费退费标准参照上述(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退费办理:

(一)学生需提供经院(系)、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的学籍变动申请表和已缴费凭据到财务资产部办理学费退费手续。

(二)学生需提供经院(系)、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批的退宿申请表和已缴费凭据到财务资产部办理住宿费退费手续。

第五章 欠费清缴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指导、协调、配合学费清缴工作。各院(系)是学费清缴工作的主体,院(系)党政一把手是学生学费催缴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是学生学费催缴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财务资产部每学年开学两周后将欠费学生名单信息发送至各相关单位和院(系)。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可通过财务查询系统随时查询学生欠费信息。

第二十八条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杂费且未及时办理缓交手续,以及超出缓交期限仍未缴清欠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学籍注册。

(二)取消本学年学校各类奖学金和个人评先评优的参评资格。

(三)暂缓该生毕业论文送审、开题答辩等。

(四)暂缓该生出国交流等项目的审批。

(五)暂缓发放未缴清学费、住宿费毕业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激励约束

第二十九条 财务资产部对学杂费收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以及缴费注册工作管理不当等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监督。各院(系)对本单位学生缴纳学杂费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学生按期缴清学杂费。

第三十条 各单位或个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学生收费管理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权限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责任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资产部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每年定期对各院(系)的学杂费收缴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三十二条 实行学杂费收缴率与院(系)次年公用经费挂钩机制。院(系)学杂费收缴率大于等于98%的,次年公用经费上浮2%;院(系)学杂费收缴率小于95%的,次年公用经费下调2%。

第三十三条 交换生、各类培训等其他非学历教育的收费管理按照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施行,原《西北大学学生缴纳学费管理办法》《西北大学学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西大财〔2018〕1号)同时废止。